铜仁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铜仁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市摄影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铜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中南门旅游区老街F组团23栋铜仁市文艺交流中心 。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培训、评奖比赛、展览出版、技术咨询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摄影艺术作品。
(四)作为铜仁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市文联的直接领导,完成其计划安排及下达的任务。
(五)作为贵州省摄影的团体会员,完成贵州省摄协委托的各种工作。
(六)视条件和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协办或承办全市、全省、全国性的摄影采风、大赛、研讨等活动。
(七)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摄影活动和摄影展览,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摄影艺术新人、新作品,壮大摄影队伍,繁荣摄影创作。
(八)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学术专业领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的:
1.摄影作品在县、市、省摄影组织举办的比赛中获奖;
2.摄影作品在铜仁摄影网、官方媒体中发布;
3.摄影论文具在摄影杂志、官方摄影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届满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具备任职的身体条件;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主席认为必要或1/3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主席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体负责人从理事会中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且设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二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市文联协会专项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 11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