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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是铜仁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全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市摄影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铜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中南门旅游区老街F组团23栋铜仁市文艺交流中心 。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培训、评奖比赛、展览出版、技术咨询等各项工作

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摄影艺术作品。
  作为铜仁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市文联的直接领导,完成其计划安排及下达的任务。

作为贵州省摄影的团体会员,完成贵州省协委托的各种工作。 

)视条件和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协办或承办全市、全省、全国性的摄影采风、大赛、研讨等活动。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摄影活动和摄影展览,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摄影艺术新人、新作品,壮大摄影队伍,繁荣摄影创作。
  (八)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学术专业领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的:

1.摄影作品在县、市、省摄影组织举办的比赛中获奖;

2.摄影作品在铜仁摄影网、官方媒体中发布;

3.摄影论文具在摄影杂志、官方摄影媒体发布;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管理,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届满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具备任职的身体条件;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主席认为必要或1/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主席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体负责人从理事会中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且设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主席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第四十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会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 市文联协会专项经费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九  本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须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本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三 本会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五十四  本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五十五  本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本会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八  本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十九  本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六十  本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  本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

六十三 本章程经2024年 1123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体理事会。

六十五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